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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离婚(1)

引言

离婚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说是已婚男女的人际关系的解体,它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这种痛苦有时甚至能够达到惨烈的程度。然而没有爱情的婚姻与不和谐的家庭生活给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并不弱于离婚的痛苦,其痛苦程度有的其至比离婚更加惨烈。近现代历史表明,离婚率将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长:也就是说,一个步入现代化的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种痛苦。因此,有必要对离婚现象加以研究。

这项研究旨在了解我闰离婚现象的现状,其中包括离婚的原因、过程、后果及人们对离婚所持的观念和态度。过去,我闺报刊上关于离婚问题的文章虽然不少,但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并不多见,即使是采用社会学方法的研究也多为问卷方法,缺乏对离婚现象的近距离观察。本文试图用社会学个案深人访谈方法对离婚现象做一番客观的观察和研究。

文献综述

研究离婚问题的社会学者多注重以下儿类问题:离婚率的变化,影响离婚率的因素,离婚的原因,离婚的后果。

关于离婚率的研究

根据斯科恩等人的调查,在1888至1945年间,美国、比利时、瑞士、瑞典等国的离婚率十分接近。随后,结婚率呈上升趋势但已停止,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但未停止,初婚年龄则呈下降趋势。

纳奇斯根据在希腊10个城市中所作的调査做出结论说,由于保守的家庭传统、过时的离婚法和缓慢的法庭程序,希腊的离婚率是比较低的。计样本中196年结婚的有1。%离婚,197年结婚的有1。8%离婚,198年结婚的有口。%离婚。198年家庭法的改革使离婚变得容易一些了,预计可能会使离婚率有所上升,但还是远不及美国及西欧其他国家的离婚率高。

西森科对苏联离婚率的研究报告指出,从1940年起,苏联的离婚案件增加了450%,从1970年起增加45%,每年约有50,000儿莆与父母(多为父亲)分离。离婚发生于婚后4年内的占6。5,5—9年的占7。%,10—0年的占。,多于0年的占1。6。阿里斯托娃的一项民意河测验表明,苏联未婚女青年对离婚持有如下看法:认为做出离婚决定将会困难的人占56%,对年轻和无子女集者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容忍程度较高的人占70%,相信只有发生违反基本婚姻价值观的行为才应离婚的人占10%。

罗布津斯卡的硏究指出,合法离婚在波兰仅仅是从1946年才开始出现的新事物。从那时至今,离婚率增加了两倍。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的离婚率较高,大概是受了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影响。

库玛盖对日本离婚率的研究展示出另一幅画面。日本在1900年以前离婚率很高,而后持续下降,以1964年为转折点,随工业化与都市化的进程,离婚率又开始回升。近期由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提出离婚并在离婚后过独身生活,离婚率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然而作者认为,家庭仍然是一个与日本价值观念相符的制度,它对离婚率上升的反作用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离婚率的下降。

林将台湾地区的离婚率同发达国家做了一番比较。他指出,一般认为离婚率在新教和东正教国家比天主教和东方国家要高,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要高。台湾地区的离婚率低于多数工业国家,怛高于意大利和墨西哥。在台湾,从1947到1950年,离婚率呈急剧下降趋势,1950年后上升,到1954年达到顶峰,后又开始下降,到1968年,下降趋势停止,此后到197年保持平衡,从197到1980年又重新阅升。台湾的离婚率以台北市为最高,此外还有0岁以下离婚女性多、0岁以上离婚男性多的特点。

关于影响离婚率的因素的研究

海德卡认为,过去0年间苏联离婚率上河升的原因在于合法离婚的可能性上升了,即离婚的手续文变得容易了,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及社会关系对家庭的支持下降,人们对用解除婚姻来解决夫妻不和这一方法的心理准备和接受程度提高了,尤其是年轻人,离婚法庭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原因在于缺少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性学方面的知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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