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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离婚(3)

研究结果

由于离婚者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甚小,我们放弃了随机抽样的方法,而釆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首先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征集离婚者自愿参加调查,然后用深入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由于广告登在《北京晚报》上,4名接受调查的离婚者中除一名系外地借调在京工作人员之外,均为北京市居民,对每位调查对象的访谈时间最少个小时,多者长达十几个小时,一般4个小时左右。

离婚原因

调查发现,导致离婚的几个主要原因依次为: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一方或双方发生过失;性格不合;X生活不和谐。多数离婚者的离婚原因并不限于一项,而往往是多因的,即每一个案的离婚原因町能不只是上述四项中的一项。

所谓婚姻基础不好是指婚姻并非双方充分自愿和自由恋爱的结果,而是或迫于家庭、社会压力勉强凑合,或权衡利弊得失草率成婚,或为结婚而结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又例如有一女性离婚者婚前从未对异性感过兴趣,也从未产生过结婚愿望,但见周围适龄女性都结了婚,只剩她自己,深恐再不结婚将被视为怪异,违心地找对象,谈“恋爱”,匆忙成婚。面对不情愿的既成婚姻,她在新婚之夜便以泪洗面。另一女性申离婚者婚前与其夫相识4年,并不相爱,但因“恋爱关系”已银定,且同事亲友都已知道,怕再改变“跟对方说不出口,跟大河家也无法交待”,于是结婚。婚后终日盼望丈夫出差不归,形文同路人。一离婚者因未能与情投意合的恋人结合,自己又“不能没有个家”,遂与别人草率成婚,婚后“心中一直抹不掉恋人的影子”,与配偶既无共同的房屋财产,也无共同语言,甚至连X生活也没有。婚娴持续两年,离异时女方仍为处女。还有一位离婚者在并未下决心与女友结婚的情况下,冈单位分房,“今大登记明天就可分房,不登记则连止住着的集体宿舍都可能保不住”,于是匆忙登记结婚。结果房子分到了,女儿也出生了,两人却终于分手,不带孩子的一方不得不重新搬回集体宿舍。

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当事人年龄为40岁以上的离婚案中,婚姻基础往往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政治色彩,而年轻人的离婚案则个性色彩较浓。例如,一位4岁女性离婚者出身于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文革”中其父挨整,家被抄。一位出身工人家庭的男同学同情她的遭遇,将被红卫兵抄走的部分物品偷出归还她家。她为报恩与男方结婚。但由于出身、经历、教养的不同,婚后缺少共同语言,在有了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仍不得不离异。另一位44岁的离婚者因其父为历史反革命,“文革”初期全家即被遣送兴凯湖劳改农场,因牛活所迫与一劳改犯结婚,后终离异。

在当时社会风尚的影响下,有些感情细腻的人故意去找“大老粗”,借以改变自己的“小资产阶级立场和情调”,夯些“出身不好”的人设法与“出身好”的人结婚以改变本人和子女的阶级地位。一位离婚者遵从父亲“找对象—定要找出身好太且各方面条件不如自己的人,以免受气”的临终遗嘱作为择偶标准,酿成了日后的离婚悲剧。

人们为什么会在婚姻基础不好,甚至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文情况下勉强凑合、草率成婚呢?除去当事人各种各样的个人原因之外,强大而统一的社会规范无疑起着极大的作用。在中

国,到了“岁数”不结婚是违反“般行为规范的,不仅会被视为怪好,而且会在实际利益上受到损害,如住房、人党、提拔、使用(调查中发现,不派未婚女性到国外工作是某些涉外单位的不成文规定)等都受到不问程度的影响。一位男性离婚者愤懑地说:“在中国,不结婚就得不到人权!”

闪婚后—一方或双方发生过失而离婚的我们称为过失离婚。所谓过失,既包括通奸、外遇,也包括一方与第三者有一般异性接触而为配偶所不容者。据一位离婚者称,其夫与第二者姘居达五六年之久,既不回家,也不给孩子生活费,以致六七岁的儿子儿乎记不起父亲的模样。一离婚者说,“我与丈夫分手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决定的。我们婚后刚生下孩子,他就开始有了外遇。他根本不管孩子,星期天也不荇家,整天像丢了魂儿似的,找情人约会谈情说爱,—好就是—两年。等人家结婚了,他很快又认识一个新的,又是一两年。就这样先后有三次外遇,他无论如何表示痛悔也改不了,我只好带着孩子单独生活,让他接着去做那无休无止的浪漫感情游戏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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