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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同性恋(2)

关于同性恋自身状况的研究

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得出下列重要结论:这些社会都存在同性恋现象;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全文的结论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的,而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

迪克森以50位异性恋已婚男性和50位双性恋已婚男性为对象进行了比较研究,使两組对象在年龄、婚姻持续时间、社会经济地位上互相匹配。研究结果表明,在性满意程度和婚姻幸福程度上,两组间存在区别。首先,双性恋者经历性快感的频率显著高于异性恋者,(双性恋者每周14。5次,异性恋者8。6次);其次,虽然两组对象的性满足程度和婚姻幸福程度都相当高,异性恋者的满足程度与幸福程度高于汉性恋者这一事实具有统计的显著性。

关于同性恋形成原因的研究

范怀克等人研究了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的形成原因,发现在各种因素之中,早年性经验是决定因素,其次为性认同和家庭影响等。这一结论与某些人以家庭影响为性倾向主因的观点有所不同。

西麦里等人以至65岁的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乱lun的经历对形成同性恋倾向的影响。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三组,第一組为无乱lun经历者,第二组为有在核心家庭中乱lun经历者,第三组为有在扩大家庭中乱lun经历者。研究发现同性恋者中有乱lun经历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多为同性乱lun(父与子、兄弟之间),女性多为异性乱lun(父与女、兄妹之间)。研究对象对核心家庭中的乱lun经历和异性乱lun经历多持否定态度,对同性乱lun和扩大家庭中的乱lun则多持肯定态度。

关于对同性恋的态度的研究

凯特综合研究了4项已发表的研究报告,看男女两性在对同性恋态度上是否有区别。一般认为男性比女性对同性恋更反感。他发现在这4项研究中,样本越大的性别对态度区别的影响就越小;发表日期越晚的性别对态度区别的影响就越大。鲍曼在1978年对1名成年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和立法者要宽容得多。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在研究对象中持上述态度的人具有下列特点:年轻、无宗教信仰或只是一般的基督徒而非少数教派的信徒,以及朋友中有同性恋者等等。拉森等李人的研究则发现,对黑人种族歧视程度较低的人对同性恋者的银态度也较宽容。

关于同性恋者家庭关系的研究

沃夫以6对结婚二年以上的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同性恋(双性恋)者作为丈夫的现象。研究发现此类婚姻双方满意程度较高,X生活活跃,丈夫对妻子说明自己有同性恋倾向。此类婚姻的满意程度还与下列因素呈正相关关系:X生活活跃;双方坦诚相见;友谊;婚前接受医生或心理医生的检查;宽容的态度;经济独立。布朗芬也以双性恋丈夫为题做过研究。他认为这种人并不少,但难以找到他们。他设法找到了60位此类对象,研究他们如何处理异性恋的公开形象与名声很坏的同性恋行为的矛盾,以及欺骗妻子与亲人这种做法的道德问题。研究发现这类研究对象多无意改变自己的生活模式。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有些男性具有将同性恋和异性恋协调起来,使二者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的能力。我们对北京男同性恋的研究发现与沃夫的发现形成鲜明对照,同布朗芬的结论倒有相似之处,下节将有详述。

费舍,研究了同性恋者与子女的关系。许多同性恋父母具有子女抚养权并非常担心会丧失这一权利。研究检验了以下三项假设:子女会由于父母是同性恋者而蒙受侮辱;子女会由于父母的同性恋倾向产生自身的性角色冲突;同性恋的家庭环境不如异性恋家庭环境。研究结果否定了这些假设,反而发现同性恋父亲与子女的关系比一般亲子关系要好,但萷提是告诉子女自己是同性恋者。原因在于同河性恋者在工作居住等方面受到种种怀疑和歧视的情况下,更加文需要子女及其朋友们的了解和支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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