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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婚外恋(1)

引言

婚外性行为一向被视为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对它的制裁也比某些其他行为(如婚前性行为)更为严厉。在中世纪的欧洲,通奸的男女甚至有被判死刑的,在这种惩罚中,对女性通常比对男性更严厉,如男子判绞刑,女子则要烧死。

对婚外性行为的研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人们有种种顾虑。顾虑主要来肖两个,一是社会规范的压力使当事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这种行为;二是怕配偶一旦知道后影响夫妻关系。这两种顾虑在中国比在两方国家恐怕还要高些,一则中国社会规范的力量十分强大,二则中国人还不信任社会研究对个人隐私的绝对保密,闲而这一研究在中闰比在西方国家更加困难。尽管困难重重,研究还是要搞的,只是必须在研究方法上下功太夫,并在解释调查结果时慎重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这项研究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看法河(态度),或说人们对这种行为的容许程度;第二,婚外性行为文状况,例如有多大比例的人曾经历过此种行为;第三,影响婚集外性行为的各种因素。

文献综述

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

桑德斯等人的研究发现,影响婚外性容许程度的因素有异性关系中的独立性、相对的自由选择程度和婚姻满意程度。

詹科斯对一种特殊形式的婚外性行为一自愿交换配偶及人们对这种行为的看法作了研究。他发现多数人认为这种行为是越轨行为,并认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比较容易接受婚前性行为、同性恋和卖淫行为。认为他们多为黑人、吸毒者、政治上的自由派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

魏尔对婚外性行为持有宽容得多的看法,他以自己的研究为依据指出,人们直观地认为婚外性行为会妨碍婚姻关系,但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婚外性行为不一定会打扰婚姻关系,有时反而会巩固婚姻关系,原因是在婚姻关系中不能得到满足的需要找到了得以弥补的办法。在他看来,婚外性关系甚至可以是一种令人愉快的经历。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个人能够正枧下列事实就不必杜绝婚外性行为,即被配偶发现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离开原配偶的可能性;这种关系的存在并不毁掉而是加固婚姻关系的可能性。他的观点不仅在中国人听来像是奇谈怪论,不少西方人也是难以接受的。

婚外性行为状况及分类

汤姆森将婚外性关系分为三类:有感情无性,有性无感情;有感情亦有性。他在澳大利亚做了一项随机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中4的人承认—生中至少有一次婚外性行为。麦津尼斯在其专著《比朋友更进一步》中对以往关于婚外性行为的研究做了综述。这方面最早的权威当然是金西调查书。在金西样本中(40岁以下者),有过婚外性行为的在女性中占6,男性中占50。金西的后继者、印第安那大学性学研究所盖哈德博士以1980年的研究做出以下估计:美国有婚外性行为的人在男性中占60%,女性中占5%—40%。在美国近期的一次全国抽样调查中(样本容量4000,男性),4已婚男性有婚外性行为,有此类行为的人曾征得配偶的同意,6%的研究对象说,如果有机会及合适的人选,他们也会做出这种事。贝尔在澳大利亚6至50岁的女性中的抽样调查发现,4%的人有婚外性行为。1980年美国的另一项以职业妇女为对象的研究(样本容量为106000)结果是:在18至4岁这个年龄组中,50的人有婚外性行为;在5岁以上的年龄组中,这个比例高达69。%。

在美国东部社会学会1980年年会上,爱特华特提交了一篇论文,他指出:过去一向认为女性罾的生活态度是被动的、有受虐倾向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和较少河主动性的,而他对40位有婚外性行为的、主张改变女性传统性角色的已婚妇女的调查提供了妇女形象的另一侧面。她们当中承认在丈夫和情人中更喜欢情人的占60%,%认为无所谓,其余的更喜欢丈夫。在她们的婚外关系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性。(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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